对红白事标准进行明确要求,要求彩礼总数控制在6万元以内,其初衷无疑是遏制现如今彩礼金额远超年轻人所能承受范围之内,转变农村中普遍所存在的所谓“卖女儿”的迂腐思想,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深远的重要意义。
结婚是人生的头等大事之一,然而现如今横跨在婚姻的男女双方之中的鸿沟竟然不是两人是否情投意合,而是男方的彩礼的数额是否能够让女方及女方的家属满意,嫁女儿仿佛变成了“卖女儿”,彩礼数额之大让许多工作没几年的青年男性不得不向自己父母求援,甚至存在众多男性对此望而却步,有情人最终难成眷属,控制彩礼金额的政策无疑能大力减轻这些男性的负担。
通过政策的下达能让一些家庭对彩礼的重要性改观,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到男女双方是否合适上边,但同时我们也该意识到,由于农村地区思想观念较为封闭,某些思想早已根深蒂固的驻扎在许多村民的心里,且彩礼的给予方式并不受公开监督,所以该政策在切实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些阻碍,于此,我们应该更多的对村民进行宣传,从思想上改变他们“钱大于情”的错误想法,树立其婚姻是否快乐取决于婚姻双方的感情及性格的正确观念,如果单从彩礼是否给到位而去评判一个人的好坏无疑会错判许多有潜力的男性也容易蒙蔽自己双眼从而未能真正识别出部分金絮其外败絮其中的男性,并不利于自己女儿的婚后生活,也难以保证双方的婚姻能真正的快乐。所以对于婚姻,我们除了关注物质上能否得到生活保障之外,更多的关注点应该放在内心处是否相互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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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基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是女方不同意结婚,是要返还彩礼的。如果男方不同意结婚,要求返还彩礼,这个要求就不合常理了。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说,彩礼是否退还与结婚多久离婚的时间并无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不论当事人之间结婚多久离婚,都不能以此作为索要彩礼的证据。因此,单凭结婚半年离婚的理由,男方向女方家索要彩礼,女方是可退还也可不退还的。二、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1、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钱本就是双方婚姻的一种附带品,如果两人之间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行为,那么双方之间也一定不会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此时婚姻的附带品一说就不存在。因此男方有权向女方讨要回原本的彩礼钱,这一点法律上也是支持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的具体含义为:双方虽然已经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两人在法律关系上已成为合法夫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完成妻子与丈夫应尽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向女方讨要回彩礼钱。
3、婚前付彩礼钱并导致生活困难若男方在给女方家付了大额的彩礼钱后,导致男方家生活困难,此时男方有权向女方讨要彩礼。三、返还彩礼的数额规定gt;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需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返还彩礼的数额在总彩礼数额的10%至50%之间。具体来说,情况如下: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者,彩礼返还数额不可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者,彩礼返还数额不可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者,彩礼返还数额不可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以及在共同生活时男方导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返还彩礼的上述情况下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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