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同此可以知道。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你法定意义上已经不是继承人了。但继承法又有规定,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一方死亡的,诉讼中止,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也没有承担义务的,诉讼终结。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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