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应怎样计量要根据分别情况进行确定。
1、因为工作需要由公司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员工,他们解放后在公司里工作的本公司工龄,能够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量。
(63)中简字第157号
2、如果公司工人是九十年代之前去职(含逾假不归)或辞去公职的人员,以后又再次参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工龄应以工人员工在本公司持续工作的时间计量之,如曾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公司工作之日算起。
3、因组织原由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通常能够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量,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准则。
(82)劳险便字37号。
4、九十年代后工人经单位准许解决去职或辞工手续(须在档案中有原始手续)的,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工暂行限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公司富余工人安置限定)中有关工人辞工后工龄计量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4340号),辞工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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