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苏州法律咨询

你好,我18年换公司了,现在原公司还在用我的名义报税,对方算偷税漏税嘛?

ask****207 江苏-苏州 咨询 2020.06.04 08:56:36 354人阅读

你好,我18年换公司了,现在原公司还在用我的名义报税,对方算偷税漏税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苏州律师 税务类纠纷律师 苏州税务类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地区:福建-龙岩 咨询解答:174条

您好,构成犯罪需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建议您及时告知您的公司停止这种行为,同时您自己也不要在授权给公司,避免受到行政处罚。

2020-06-04 08:59:10 回复
咨询我
1811579411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常州 咨询解答:134731条

详询税务部门

2020-06-08 03:11:20 回复
咨询我
1519016234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15580条

对方不合规,你可以联系对方处理

2020-06-04 10:07:08 回复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25770条

我的意见是这样的:先告知对方不要再使用你的名义。希望你认真考虑一下,是否采纳我的意见。如果还需要解答,可以拨打我的电话。

2020-06-04 09:41:28 回复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给予处罚,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税务类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