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方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建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生效要件,合法有效。
2.项目负责人本来是合同相对人,但是其逃跑。如果公司尚未支付项目负责人工程款的,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公司支付。
3.如果项目负责人不属于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如果公司尚未支付完毕工程价款,那么你方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5.如果你方已按约定提供劳务,对方拖欠工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支付工资跑了,项目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你们可以报警要求警方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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