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将自己的一套回迁房转让给刘先生6年后,因房屋价格飞涨,不协助办理过户,结果被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虽然房产证上注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但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该类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也不是法律规定强制禁止交易的房屋,因此判令陈女士协助办理过户。2002年,陈女士家的平房被拆迁后,拆迁单位以低价卖给她两套紫南家园房屋的形式进行拆迁补偿。由于无力支付房款,陈女士于同年10月,口头约定将其中一套87平方米的房子转卖给刘先生,刘先生支付陈女士26万余元的房款和2万元的“转让费”。刘先生说,产权证办下来后,该房产证上注明“该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他多次与陈女士协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但陈女士拒不同意。他要求陈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他。市二中院认定,虽然房产证上写有“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字样,但该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并非是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交易的房屋。刘先生与陈女士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刘先生要求陈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予以支持.详细问题请咨询房产纠纷律师
1、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定金,卖方违约不同意卖房了,就要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定金罚则。可以起诉要求卖方支付双倍定金。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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