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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住院期间。在院内感染新冠肺炎去世。

ask****824 湖北-武汉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06.01 10:31:21 2479人阅读

患者在住院期间。在院内感染新冠肺炎去世。医院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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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395条

您好,如果医院已尽诊疗义务,已对入院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及临床表现进行筛查,亦对入院患者的接触史进行调查,是由于新冠肺炎病情的特殊性或者患者本人隐瞒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的,则医院不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院的患者因医院的过错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可向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在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020-06-01 16:0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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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结论:如果医院已尽诊疗义务,不承担责任。
解析:
1、如果医院已尽诊疗义务,已对入院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及临床表现进行筛查,亦对入院患者的接触史进行调查,是由于新冠肺炎病情的特殊性或者患者本人隐瞒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的,则医院不存在过错。
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22-05-13 11:1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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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新冠肺炎患者拒绝强制隔离治疗的或明知自己被感染仍故意进入公共场所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
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12-02 15:3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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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135502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87179条

你好,详细沟通

2020-06-01 11:48:10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74370条

诉求是?

2020-06-01 10:45:23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8285条

你好  你的诉求是?

2020-06-01 10:4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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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可拒绝曾患新冠肺炎的员工回单位上班,这种行为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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