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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最近惹事了,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否是无罪?

胡* 河南-洛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20.05.29 10:39:09 337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好久都没有联系了,但是最近听说他好像惹事了,跟别人打架双方闹得非常的不开心呢已经到法院上处理了,请你问一下啊,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否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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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起诉的法律渊源
  1
  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享有自由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在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只能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才能作出,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不是必需两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
  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通常适用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22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4
  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不起诉的法律性质
  
一、不起诉是因放弃诉权而作出的无罪认定。不管是法定不诉、酌定不诉还是存疑起诉乃至附条件不起诉,其法律后果都是不确认有罪。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被不起诉人属无罪。对于酌定不诉,因其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容易使人理解为对被不起诉人作了有罪认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只是指控机关的认定意见,不具有定罪效力,因此,酌定不诉与其他两种不诉一样,都是在作无罪认定的同时终止诉讼。不起诉的无罪认定与人民法院所作的无罪判决性质上也不同:后者是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实体确认后终结诉讼,前者则是在没有进入实体确认的审判阶段就终止诉讼,是因程序上公诉机关放弃诉权而形成的无罪,两者终止诉讼的原因不同。
  
二、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效力是相对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并不表明被不起诉人将不会因同一事实再受刑事追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人民检察院仍可以提起公诉,使刑事诉讼得以继续。在这点上,不起诉与刑事判决的效力不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确定,即产生实体上的效力,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对该案再行起诉;而不起诉因其尚未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如果又发现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行起诉。
  
三、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在程序上的处理。尽管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及其性质作了认定,但这种认定不具有终局性,故只具有程序价值。另一方面,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也表明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并未因不起诉而得到解决。如果不起诉具有定罪效力,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的自诉进行审判,就违背了针对同一事实对被告人不得进行两次定罪的原则,这也反证了不起诉并不具有实体处分的效力。
  
三、不起诉本质是无罪认定
  最容易引起大家误解的是相对不起诉,在该类不起诉中,文书往往记载已触犯某某刑律,给人留下已构成犯罪的印象,甚至导致部分人将该类不起诉命名为“构罪不起诉”。
  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综上分析,不管检察院作出何种不起诉,本质均是诉权的放弃,只要作出了不起诉,在一定阶段或时间内,即意味着无罪。

2020-05-29 10:4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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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是不会判刑的,没有判刑也就不会有罪。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1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20-05-29 10:4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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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20-09-30 00:39:18 回复

刑拘如果证据不足,14日或37日就可以释放。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如果是刑事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无罪判决。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他是双重处罚,既要追究刑事责任又要限定5年禁驾,所以如果检察院不起诉了,那只是刑事不追究,但是禁驾还是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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