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之情,现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仅起到辅助的作用,应定性为从犯,在量刑时应予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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