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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没错,企业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偿的?

ask****245 江苏-苏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5.26 23:48:19 462人阅读

员工没错,企业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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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905条

如果是违法解除的话,应该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进行赔偿。经济补偿金是满一年算一个月工资,满半年算一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由律师代理。

2020-05-27 09:3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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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与犯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但是,如果未签合同,而实际用工时间在一个月以上,需赔偿双倍工资(额外再支付一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0-12-02 12:11:09 回复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25770条

我的意见是这样的:双倍赔偿金。希望你认真考虑一下,是否采纳我的意见。如果还需要解答,可以拨打我的电话。

2020-05-27 09:57:26 回复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37334条

您好,用人单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给您赔偿。

2020-05-27 08:5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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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579411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常州 咨询解答:134731条

单位支付赔偿金

2020-05-27 07:3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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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186980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8371条

你好,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2020-05-26 23:5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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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267709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4231条

根据你的描述,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赔偿根是否有合同,工作时间长短。月平均工资多少都有关系。

2020-05-27 09:36:20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61条

若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2020-05-27 08:0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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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能随意,违法的应当赔偿,至于你们单位是否违法辞退,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可来电联系说说详情。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劳动者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辞退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企业无过错裁员,企业赔偿平均工资是税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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