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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另外,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晚婚晚育假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九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二十天。职工休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2020-05-25 16: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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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指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哺乳期保护标准: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2020-05-25 16:1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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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单单是教师行业,还有很多行业,因为其工作的特殊性,往往单位会不愿意请给女员工哺乳假,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哺乳假是每一个在哺乳期的女性员工都应该享受到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哺乳期的女性教师也是可以享受到哺乳假的。当然,教师不能因为哺乳时间而耽误学生上课,所以哺乳期的女教师在请假的时候应该提前和领导打招呼,以便领导更好的安排其他的教师来及时给学生代课,或者给哺乳女教师调换工作岗位。如果遇到无法请哺乳假的情况,教师也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劳动权益保障部门对学校进行投诉,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哺乳假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不是只要宝宝在哺乳期,宝妈就可以请到哺乳假,所以哺乳妈妈应该合理安排断奶时间,以免喂奶和工作在时间上发生冲突。
2020-09-29 23:21: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