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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要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案开庭程序是什么?

肖* 江苏-宿迁 劳动仲裁咨询 2020.05.25 11:02:39 443人阅读

我和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双方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现在仲裁庭通知我后天开庭进行仲裁,我现在想咨询一下,劳动仲裁案开庭程序都有哪些内容,以便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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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布开庭
1、现在开庭
2、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开庭审理()与()劳动人事争议一案。
二、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1、现在宣布仲裁庭组成情况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庭由仲裁员郭xx(独任/合议)审理,由许xx担任书记员。
三、核对当事人身份
1、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2、请申请人说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上的信息);请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委托权限
3、请被申请人说明单位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请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委托权限
4、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有无异议?
四、宣布仲裁庭纪律
(一)宣布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手机或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
2、未经仲裁庭首席仲裁员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3、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4、仲裁庭内禁止吸烟;
5、当事人双方在进行辩论中,不准用讽刺、污辱的语言攻击对方;
6、首席仲裁员根据案件情况,开庭时临时规定的其他纪律;
7、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由首席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戒或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对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反驳、承认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2、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庭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三)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四)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否  被:否
(五)仲裁庭调查
1、现在开始进行仲裁庭调查。
2、请申请人宣读仲裁申请书。
3、询问有无补充和变更的仲裁请求?
4、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答辩。
5、请申请人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6、请被申请人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六)举证与质证:
1、现在开始举证与质证
2、根据举证规则的规定,请双方向本庭依次提交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内容、证明对象。
3、请双方就对方的举证进行质证。首先请申请人进行质证。请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七)仲裁庭辩论
1、下面进行仲裁庭辩论。
2、当事人可以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证据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注意提示焦点)请申请人先发言。请被申请人发言。
3、双方意见本庭已经清楚,仲裁庭辩论结束。
4、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八)调解与裁决
1、现在进行仲裁庭调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现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双方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说出具体调解方案。请申请人先发表意见。
3、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由于当事人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本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从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本案作出裁决。
(九)宣布闭庭
1、今天庭审程序已全部结束。
2、请双方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确定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3、现在闭庭。

2020-05-25 11:0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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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会说一些仲裁纪律等,你只要回答清楚或无异议即可。
2、法庭调查。仲裁会问一些事实情况,你按照事实回答即可。
3、质证。对于对方的证据,你要从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进行解答。如果是涉及你的核心利益,你就以“对真实性、有效性均不予认可”回答。
4、辩论:针对庭审中的双方的争议,尤其是对方的观点,说出你自己的观点。

2020-05-25 11:1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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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程序包括了仲裁庭的准备阶段、仲裁庭庭审阶段、庭审辩论阶段和调解,裁决阶段四个主要的阶段。
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宣告开庭,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
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没有到庭,由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首席仲裁员可于通知开庭时间的30分钟后宣布休庭。如申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可以作缺席审理。如被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决处理。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
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申诉人宣读申诉书;被诉人宣读答辩书;第三人陈述意见。明确争议的焦点,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三、庭审辩论阶段
四、调解,裁决阶段
仲裁员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2020-09-29 23:23:0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开庭审理的程序怎么走 根据仲裁法对仲裁程序的有关规定,仲裁审理一般应经过以下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开始、庭审调查、庭审辩论、评议与裁决。 1、开庭准备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的日期与地点。在实践中,对于开庭审理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有约定的,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地点进行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开庭审理的地点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确定在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开庭。 (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告。 2、开庭开始在开庭开始阶段,应当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其次,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3、庭审调查阶段庭审调查阶段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亲自出庭的,经过仲裁庭许可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5)宣读勘验笔录。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 4、庭审辩论阶段 5评议与裁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 最后意见。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是如何的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或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牵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2、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后,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 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4、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双方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得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程序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5、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二、仲裁调解的法律效力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也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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