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
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事诉讼法》只有284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民事诉讼法》的第五条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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