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离婚,但是必须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由法院依法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所以朋友的父母亲离婚是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办理的,姨妈签字是无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所以如果与精神病人离婚,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认定属于夫妻感情破裂情况的,可以判决离婚。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法定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此诉讼代理人可以为你的朋友或者其母亲的兄弟姐妹。
土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由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护,为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村里不能强行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您好!是这样的。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属于因公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公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公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公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公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公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公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父母还有其他子女,当死亡子女为父母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时,才可以。如果其他子女也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那就无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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