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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的时候,跟一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

159****4386 湖北-咸宁 强奸辩护咨询 2020.05.24 11:01:39 342人阅读

上个月的时候,跟一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在这之前我并不知道,因为她跟我说的是十五岁,并且有人给我作证,后面跟他家人商量之后取得了谅解,并赔偿给她家里两万块钱,请问这种事公安机关还会追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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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22563条

跟未满14周岁女性发生关系,无论对方是否愿意均构成强奸。建议您到律所当面咨询

2020-05-24 11:2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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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被欺骗和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属于强奸,具体如下:
明知女孩属于幼女任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2020-09-29 22:5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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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204482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恩施 咨询解答:5328条

只要对方不报警  公安部立案受理 那么就不会追究到底。

2020-05-24 17:0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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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135502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87192条

对方不报警不会

2020-05-24 11:39:44 回复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14周岁的认定是以周岁计算为原则,以实足年龄为准。如果是在14周岁生日当天实行了犯罪行为,这个行为会被认定为不足14周岁时实行的行为。如果是在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实行了犯罪行为,那么在年龄的认定上就为已满14周岁。未满14周岁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即在这个时间内所作的犯罪行为不成立犯罪,将不会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为了证明该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应当以出生证明、身份证等文件作为证据呈交法庭。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犯罪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且受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的民事诉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年满14周岁,如果是女孩自愿就不算犯法,和14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自愿不自愿都以罪定罪处罚。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扩展资料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12岁以下最高可判死刑。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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