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欠我15万,有欠条,欠条上明确写了是2019年12月31号之前还款,并且附带利息6000元,2020年1月16号找他要钱,他又承诺说是从2020年2月25号每个月还我10500.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有还我,他这种行为算不算商业诈骗?现在我又能怎么办?谢谢!
您好,
1、写好起诉书;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
4、法院判决;
5、执行判决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你好,第二次承诺补写欠条没有?你这个情况对方可能属于诈骗,有对方身份信息吗?借款人和你是什么关系?可以电话联系我详细沟通咨询,便于我进一步为你分析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
2020-05-22 14:25:29 回复您好,若借条中对借款数额、借款人和出借人人身主体信息(例如身份证号)、借款事由(不属于违法、犯罪用途等约定清楚的,则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一般情况下,需要您向借款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若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若对于借款交付的地点不能确定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于何地交付的,则在原告,也就是您本人所经常居住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具体情况您可以与我电话详谈,保障您的权益。
这样的情况你需要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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