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奶奶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依法均可以成为被告,包括:奶奶的父母(如果尚在世)、奶奶的合法配偶(如果尚在世)、奶奶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当事人的父亲作为当事人的奶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当事人的父亲先于奶奶去世的情形下,当事人依法享有父亲的代位继承权,但是代位继承全只能继承依法属于夫妻的份额。奶奶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在世的可以成为被告,去世的则需要搜集到对方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有效证明,证明对方的继承权已经消灭。但是如果上述人员之中也存在于先于奶奶去世的情形,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仍然享有与当事人同等的法定继承权利。建议,当事人先行联系到上述人员,与其交涉遗产处置问题,交涉未果的则只能诉讼解决。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继承遗产。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遗产。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遗产分割。继承人之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给其遗产。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
1、奶奶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依法均可以成为被告,包括:奶奶的父母(如果尚在世)、奶奶的合法配偶(如果尚在世)、奶奶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当事人的父亲作为当事人的奶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当事人的父亲先于奶奶去世的情形下,当事人依法享有父亲的代位继承权,但是代位继承全只能继承依法属于夫妻的份额。奶奶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在世的可以成为被告,去世的则需要搜集到对方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有效证明,证明对方的继承权已经消灭。但是如果上述人员之中也存在于先于奶奶去世的情形,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仍然享有与当事人同等的法定继承权利。建议,当事人先行联系到上述人员,与其交涉遗产处置问题,交涉未果的则只能诉讼解决。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继承遗产。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遗产。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遗产分割。继承人之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给其遗产。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
1、奶奶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依法均可以成为被告,包括:奶奶的父母(如果尚在世)、奶奶的合法配偶(如果尚在世)、奶奶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当事人的父亲作为当事人的奶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当事人的父亲先于奶奶去世的情形下,当事人依法享有父亲的代位继承权,但是代位继承全只能继承依法属于夫妻的份额。奶奶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在世的可以成为被告,去世的则需要搜集到对方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有效证明,证明对方的继承权已经消灭。但是如果上述人员之中也存在于先于奶奶去世的情形,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仍然享有与当事人同等的法定继承权利。建议,当事人先行联系到上述人员,与其交涉遗产处置问题,交涉未果的则只能诉讼解决。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继承遗产。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遗产。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有权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遗产分割。继承人之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适当分给其遗产。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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