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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想要和我离婚,请问结婚两年无子离婚彩礼退不?

杨* 新疆-昌吉 彩礼咨询 2020.05.20 16:20:23 462人阅读

我和我老婆结婚两年了,我们当初是经人介绍认识没过多久结婚了,当初他们家要了20万彩礼。婚后我和她一直没有什么感情,相处很冷淡,没有生小孩,现在她想要离婚,我想要把彩礼要回来,不然太亏了,请问结婚两年无子离婚彩礼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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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注意把握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缔结婚姻关系后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2.哪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当认定为共同生活.
3.根据第10条第3款,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定生活困难应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4.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下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5.返还方式的确定.
(1)接受人接受后,未用于置办结婚物品的,返还彩礼时应当返还现金。
(2)接受人接受彩礼后,确用于置办结婚物品的,女方以现金返还确有困难的,可以考虑分割共同使用的物品。
6.对于未登记和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即解除婚姻关系彩礼的返还,同样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分以下情形:第一,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第二,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后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020-05-20 16:2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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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0-05-20 16:2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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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一般只要是结婚的,不论多久,离婚彩礼是不能拿回,但是双方可以协商,或是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诉讼中关于彩礼给付、接受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不予采信。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得真正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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