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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后被本人发现,但对方拒不纠错给本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问是否构成玩忽职守.渎职罪?

186****2001 辽宁-沈阳 劳动争议咨询 2015.12.07 02:03:43 11575人阅读

本人因落实政策被省,市劳动局下发录用通知书和调令,上述文件被责任单位存入档案中,即没落实照办又沒通知本人,30年后被本人发现,给本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现后对方又拒不赔偿,问能否追究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渎职罪,本人因落实政策被省,市劳动局下发录用通知书和调令,上述文件被责任单位存入档案中,30年后被本人发现,但对方拒不纠错给本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问是否构成玩忽职守.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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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10:14:30 回复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
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胡作非为的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但履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渎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渎职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渎职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放弃职责的行为应当属于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而不应归入渎职罪当中。
渎职罪不可能由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不作为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

玩忽职守与渎职两罪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不同:渎职罪主要由故意构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二者的直接客体都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性。但玩忽职守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三)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一样:渎职罪的行为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是作为形式;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应履行其职责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多为不作为形式,有时也有作为形式。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不属于,两者是有区别的,玩忽职守是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不尽责任的作为;滥用职权就是不当作为而乱作为,即超越职权的作为。
2、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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