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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到底能索赔到多少呢?

陈** 广东-深圳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07.09.16 22:43:38 1244人阅读

   今年2月初我朋友和他公司的司机一起开车给客户送货。在途中与前方车发生交通事故 。导致我朋友大腿严重性骨折,经二次手术治疗后现回家休养,腿还要三个多月才能行走。
   事故处理交警在处理完事故后给我朋友开了个交通伤残认定介绍书,我朋友在第一次手术后做了交通伤残认定为九级。
   象这类事故能向公司索赔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人体伤害赔偿吗?我朋友到底能索赔到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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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2466条


1、可以双赔,一般医疗费用除外.
2、交通事故依据伤残等级及户口性质等要求赔偿数额;
3、工伤部分,应先去做工伤认定,后到指定的医疗部门做伤残等级鉴定。这部分赔偿主要依据伤残等级及本人的工资要求不同的数额。

2007-09-16 23:39:01 回复
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3961条

如果你们公司的车不是全责的话,可以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但赔偿限于对方车辆承担的责任部分。如果是全责,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但无论如何,公司是要承担工伤责任的,九级的一般在数万元。

2007-09-17 08:18:03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502条

可以

2007-09-17 00:23:52 回复
地区:湖南-株洲 咨询解答:27956条

可分别主张权利,工伤按则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交通事故则按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来理赔。

2007-09-16 22:48:17 回复
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359条

可以同时主张两种赔偿,数额大概在几万元。

2007-09-17 12:21:1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母亲没有户口孩子可以上户口。根据现行户口管理规定,新生儿可以上在父母任一方户口名下。
一、孩子上户所需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申报登记
二、办理程序: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到 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准备的证明有:
1、计生部门的“准生证”。
2、小孩在医院出生的出生证明。
3、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持以上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即可。扩展资料:户口登记出生登记
(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户口登记需要的材料:户口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所需材料: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户口登记的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户口登记的办理时限:当场办理户口登记的收费标准:不收费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法定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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