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被要求赔偿损失,该车直至今日户主为严元奎,并未过户,望付律师指点我公司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六枝特****贸
贵州-六盘水
个人债务咨询
2015.11.22 15: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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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严元奎,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士,于2012年在我公司贷款购买一台华神牌自卸汽车,车牌号:贵B52717,车主为严元奎本人。购车时因资金不足向我公司借到首付车款壹拾陆万贰仟元整,并在我公司签有借条一份。2014年已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欠我公司的首付款一直未还清,我公司多次催促未果。在2015年6月5日(至此借款总额还剩捌万贰仟元整未还),因该笔借款已经拖欠太久并且借条已经超过法律诉讼期限,遂我公司将严元奎叫到公司,并且重新签了一份借条,借条内容注明借款总额、还款方式、还款期限且以该车作为抵押,若还款违约我公司可将车辆扣回。从该借条签定后,严元奎一直未按照该借条上注明的各项规定履行,我公司又多次电话催促,后严元奎在2015年9月23日告知我公司,其已无力偿还该笔借款,并告知我公司该车会在2015年9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到达安顺市普定县高速公路收费站,让我公司派人去将车辆扣回。我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在严元奎儿子的指引下在该处将该车从驾驶员向恩福手中扣走,期间此人因不相信我公司出具的相关欠款证据报了警,警察到达现场后,我公司将此事的始末说明后,警察并未干预,只说是经济纠纷,让其起诉。车辆扣回我公司所在地六枝特区后,驾驶员向恩福向我公司说明,此车是他在2015年5月份从一个叫高杰的人手中买来,总价款是61800元且全款付清,并签有买卖协议,我公司向其说明该车情况,驾驶员向恩福离开。后我公司联系严元奎,正式告知其车辆已被我公司扣回,并从其口中得知,在2014年严元奎已将该车转卖给高杰,总价款是210000元,高杰并未全款付清,严元奎只收到高杰预付款36000元,剩余款项其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并且约定了还款方式、期限。之后又在2015年5月份高杰在严元奎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卖给向恩福61800元。从此严元奎与高杰失去了联系。期间严元奎曾找到过该车,并要求将车开走,但遭到向恩福拒绝。上述情况均是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我公司后来多次催款,严元奎被迫无奈告知我公司将该车扣回。向恩福于2015年10月16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确认合同效力,我公司、严元奎、高杰均为被告。在诉状中,向恩福提出我公司与严元奎恶意磋商扣押车辆,并说我公司在2015年9月24日在普定县高速公路收费站处扣车时对其进行殴打。诉状中要求我公司返还该车、赔偿其损失,按每日1000元自扣车之日起计算至今。2015年11月17日,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返还车辆于向恩福,并赔偿其损失按每日800元自扣车之日起计算至取车之日。因此判决,我公司认为该车所有权已不归严元奎所有,又于2015年11月20日要求严元奎重新签署借条,遭到严元奎拒绝。综上所述,严元奎与我公司的债务关系是事实存在,期间严元奎私自将车转卖是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严元奎在2015年6月5日重新给我公司签署借条,而此时该车实际已被其转卖他人。我公司作为受害方现在遭到无辜起诉,并被要求赔偿损失。该车直至今日户主为严元奎,并未过户。望付律师指点我公司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在此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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