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条只是复印件,对方不认可的话,官司很可能会输掉,需要提供其他强有力的证据。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
(二)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
(三)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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