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的均可以。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如果真想让你的企业名称中出现诸如“发展”、“开发”乃至于“中心”的字眼,那么就要考虑你的出资额是否达到了注册所要求的规模,因为只有两万元至三万元的出资,在注册时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实业”就更不能用了。《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0条规定:“使用‘实业’字样的,应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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