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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还有贷款,离婚时按市值分配还是按购买时的价值分配。房产证是一个人的名字?

136****1727 湖北-武汉 债务债权咨询 2020.04.27 21:17:25 366人阅读

房子还有贷款,离婚时按市值分配还是按购买时的价值分配。房产证是一个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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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135502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87128条

你好,我是武汉专业的婚姻律师,按照市值分配,可以通过平台打电话给我,帮您详细计算,合理分析

2020-04-27 21:3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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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购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只写夫妻一个人的名字,只要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住房产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20-11-24 15:3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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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279810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40884条

你好,可以为你拟定离婚协议的

2020-04-28 14:59:53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74370条

请问诉求是什么?

2020-04-28 11:4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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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105558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9538条

你好,都是按市值计算,我们专业处理离婚案件十年

2020-04-28 11:3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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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179724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395条

你好,具体需要区别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020-04-27 22:3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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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713509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2111条

若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是按市值进行分割

2020-04-27 21:45:34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4091条

你好,按市值,具体情况可以来电详谈

2020-04-28 18:08:48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4060条

你好,按照现在价格进行分割

2020-04-27 22:16:58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779条

按照离婚时的市场价来分割的

2020-04-27 21:27:28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4349条

按离婚时的市值

2020-04-27 21:1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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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约定能减少纷争
专家表示,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可以采取事先约定方式来规避争议。从我国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而且确立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因此对于一方出资、双方登记的情形,加上对方的名字是为了表达爱意,但是也别忘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事先约定,一旦离婚,房产可按按份共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至于对方占到多大的份额,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出资方可以适当提高自己的比例,以免“人财两空”。
还有一种情况则必须事先做出约定,如房产证上虽然没有登记,但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的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购房的。只有在双方共同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事先约定能减少纷争
专家表示,对于不明确的地方可以采取事先约定方式来规避争议。从我国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而且确立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
因此对于一方出资、双方登记的情形,加上对方的名字是为了表达爱意,但是也别忘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事先约定,一旦离婚,房产可按按份共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至于对方占到多大的份额,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出资方可以适当提高自己的比例,以免“人财两空”。
还有一种情况则必须事先做出约定,如房产证上虽然没有登记,但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的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购房的。只有在双方共同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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