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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想合伙一家公司,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是什么?有什么区别啊?

肖** 上海-宝山区 合伙联营咨询 2020.04.23 15:41:38 443人阅读

我自己也有一家公司,虽然公司盈利还不错但是毕竟我一个人有点力不从心规模不是很大,最近我朋友拉我合伙一起干,共同承担责任,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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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见独资公司)。
合伙企业的特征
一、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二、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三、相互代理。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四、财产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五、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2020-04-23 15:5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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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种类有很多,比如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外资有限公司等等,而且有的还很相似,分不清楚两个种类的公司有什么区别,区分一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有:  
1.投资人数和企业财产归属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进行的投资,是一个人的行为,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拥有合伙企业则不是单个人的行为,它必须由2人以上的合伙人设立,联合经营,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投资人投资,财产和利润归该投资者所有,故其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由各合伙人出资所形成的,在共同经营中要求共担风险,要求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企业事务的管理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事务管理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投资人独资出资,独资经营,自行作出决策和获取哦也的设立首先以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前提,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企业事务管理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由合伙人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但是重大事项仍然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4.投资转让方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不能分离,投资人要转让投资或撤回资本,只能通过彻底转让企业或者解散企业的方式而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合伙人既可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通过退伙的方式转让其财产。

2020-10-01 10:02:03 回复


一、遗嘱的实质要件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本质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在于意思表示真实性。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

1、如果当事人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对该该类遗嘱有以下限制:《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代书人不论由谁来担当都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代书人只是意思表示的传达者和记录者,其在书写过程中并不涉及自身的意思表示,只是纯碎依照被继承人的缉私予以记载。

故虽然《继承法》第17条从正面规定了遗嘱应当由见证人代书,但是该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款,而应属于指引性规范。显而易见,将代书人必需限定为见证人于理相悖,假如有两个完全行为能力的文盲做见证,而由未满10岁的孩子代书,难道就可以否定该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吗?


(2)遗嘱能否正确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关键看见证人是否合法。

法律之所以对见证人资格作出明确规定,理由即在于见证人是证明遗嘱内容究竟符合不符合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重要依据。法律对其资格作出限制完全是本着防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程序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3)由他人代书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由徐某代书遗嘱符合情理。

虽然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但这仅仅是对见证人资格的限制,不是对代书人资格的限制。《继承法》作为私法,始终贯穿着“法律不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精神,应当认为,既然法律未对代书人作出明确资格的限制,那么被继承人的丈夫当然有担任代书人的资格。

再次,民事行为即使部分无效也并不影响其他部分之效力。

既然《继承法》规定见证人的资格时为了防止继承利益人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遗嘱修改。

换个角度看,如果仅仅因为代书人与婚后的一点财产有关系,便否定了与代书人毫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是由被继承人自由处分的其个人婚前财产的遗嘱部分,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法律的明文规定。 

所谓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被继承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既然我国历来都承认和保护“夫妻共同遗嘱”,而在本案中,奚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自可以对其共同财产订立遗嘱。徐某作为该部分财产的所有人,当然可以通过亲自书写,并且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予以见证的方式表达其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处分意思。因而将本案中的遗嘱视为夫妻共同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于情于理于法均无任何问题。


2、见证人资格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见证人资格停当符合《继承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


3、遗嘱合法有效才符合“意思自治”的精神。

遗嘱作为一种带有财产处分性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核心要素在于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即财产继承应当尊重当事人自身的意思,故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作为判断遗嘱是否有效的第一要素。

根据私法意思自治的精神,法律对当事人意思的限制应当限于法律的明确禁止范围之内,即法律应当弱化形式要件对实质要件的影响,而且只有法律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禁止要件时法律行为方为无效。这点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也有所体现,法院一方面错误地否定了遗嘱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却在财产分配中将遗嘱内容作为了分配依据之一,这不但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也说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业已为大家公认。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不同形式的遗嘱效力不同,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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