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通过身份证前六位数字查询归属地。公民身份证号码是特征组合码,由十七位数字本体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其含义如下:
1.地址码:表示编码对象常住户口所在县(市、旗、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2. 出生日期码:表示编码对象出生的年、月、日,年、月、日分别用4 位、2 位、2位(不足两位加0)数字表示,之间不用分隔符。
3.顺序码:表示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
4.校验码:一位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办理居住证(已经替代暂住证)不需要出具房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可以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及证件。 《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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