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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对于馒头能否使用甜蜜素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简单来说,如果将馒头归类为发酵面制品,那么馒头里面是不允许放甜蜜素的。如果将馒头划为糕点,那么馒头就可以使用甜蜜素。问题是,按GB2760,糕点只是焙烤食品下的一个分类,这么一来将大量非焙烤类糕点不能划到糕点了。
2、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卫生部回复广东省卫生厅(卫监督函2009263号):《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所附食品分类系统(表F.1)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仅适用于GB2760。对于难以明确界定归入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糕点类别(07.02)或粮食和粮食制品类别(06.0)的产品,可由行业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归属类别。
《糕点术语》(GBT121402007)中各类糕点可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的糕点类别(07.02)使用食品添加剂。
3、以上内容,可以搜索《馒头与甜蜜素的那点事儿》详细了解。
4、提问中说“馒头中添加甜蜜素超标”,说的不够详细,不知道检验报告是如何判定的。如果判定使用量超标,则说明检验机构将馒头划为糕点但使用量太多(1.6gkg),则将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如果检验报告判定的是超范围使用,可收到检验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请尽快提出复检,并向复检机构出示我刚才所说的原卫生部复函,要求他们改判。(很多情况下,检验机构并不知道这个函的存在)
5、若收到检验报告至今超过五个工作日,那只能与原检验单位联系并出示卫生部复函,要求他们改判。
6、注意,由于卫生部复函不是非常明确,所以即使有了这个函,也不能确保检验机构愿意改判。这毕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7、执法机关只能根据生效的检验报告依照食品安全法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020-12-23 02:55: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