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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应该怎样追究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需要准备什么?

176****7984 北京-丰台区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04.13 14:33:12 335人阅读

人死后应该怎样追究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需要准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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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368条

你需要先去医院封存病历,再去法院起诉,做医疗事故或者过错鉴定,根据法医的鉴定结果判定结果。还不明白的话,点击我的头像就可以看到我的联系方式,或者在网上搜索我的名字,贾霆律师就可以找到我。

2020-04-13 14:52:10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74156条

人死后,可以委托我们帮您打官司解决,追究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需要复印和封存病例

2020-04-13 22:43:44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8757条

您好,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020-04-13 16:31:47 回复
咨询我
1303102832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丰台区 咨询解答:54801条

请问具体情况怎么样?

2020-04-13 15:5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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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088063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102261条

建议申请死亡原因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追究院方和医生的责任,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娇

2020-04-13 14:58:07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1850条

您好!您是可以联系对方主张,也可以联系劳动局处理的

2020-04-13 14:47:25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2207条

申请医疗事故

2020-04-13 14:35:21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6767条

医疗事故应当有您这边进行举证

2020-04-13 14:34:42 回复
咨询我
1761057603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96461条

你好,有没有做医疗事故鉴定

2020-04-13 14:34:15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43061条

你好,建议申请鉴定,根据结果确定

2020-04-13 16:05:56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4433条

您好,收集整理相关诊疗记录,提起诉讼。方便跟我们说说具体怎么回事吗?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告知您是律图平台的用户。

2020-04-13 14:39:24 回复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18262条

通过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复印封存病历

2020-04-13 14:36:28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384条

具体什么情况

2020-04-13 14:35:26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5671条

您好,是由于医院的原因造成的吗?

2020-04-13 14:35:23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2590条

你好,在哪个医院,死因是什么?

2020-04-13 14:34:43 回复
查看其他10位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有哪些规定 1、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发生医疗纠纷或缺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认真调查并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 2、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层面。 3、若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实物保存在医务科,夜间由总值班保管。 4、对科内解决不了的纠纷或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认定 1、任何纠纷一旦发生必须有总结材料。 2、责任人认定:主管医师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负责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 3、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4、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院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1、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须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划分的条款,也就是说患方对其与医方构成医患法律关系被损害的和赔偿的金额等基本事实要进行举证,而医方应对其没有过错及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是正在进行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提出的。
2、近年来医患纠纷比较突出,如何处理医患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会议认为,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首先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于去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3、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正确理解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此,会议明确强调,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
4、会议明确,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否则,患方将承担败诉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有在会上特别指出,对于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任何威胁、伤害对方,聚众闹事,扰乱医院和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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