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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他同事的劳动仲裁有问题,劳动仲裁的裁决与法院判决是怎样

潘* 青海-海南州 仲裁咨询 2020.04.13 11:00:23 398人阅读

家里的一个叔叔他现在工作的公司里面有一个同事因为对公司的劳务合同不满,公司也没有听取他的诉求结果他同事就将起诉了公司,但是现在的仲裁有点问题所以想问问劳动仲裁的裁决与法院判决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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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做出裁决,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机关的裁决书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机关的裁决书人民法院必须执行。
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除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条款,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书生效的唯一条件是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
实践中,用人单位涉及的绝大部分仲裁案件均为非一裁终局案件,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可以在起诉期限内充分考虑是否提起诉讼,而无需急于履行未生效裁决。
二、不予执行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定,应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枉法裁决行为的。另外人民法院如果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不予执行。

2020-04-13 11:1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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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双方都没有起诉,裁决可以生效,并具有与人民法院判决基本相同的法律效力。据你所述,对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法院已经立案,原来的仲裁裁决已经不能生效,需要法院审理后做出裁判,法院的裁判才是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建议你与法院联系咨询,积极应诉,以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020-04-13 11:01:23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1、一般裁决以送达之日为生效的计算之日;对于仲裁一般就是送达就生效。您问的就是关于计算的起始时间问题吧。
2、 但是对于判决,比如参考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可是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一般都是有上诉期的,从收到之日计算15日或者10日开始生效,二审判决作出并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仲裁或判决,其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可以向作出生效仲裁或判决的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后,将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事案件判决并生效后,民事判决自然失效;另外,当事人也可以依民事诉讼程序,提起民事再审程序。
一、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相关规定
1、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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