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补办出生证明后再上户口。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扩展资料: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区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婴儿父母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1、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
2、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3、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A亲子关系鉴定书。
4、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如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后3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由新生儿母亲申领。原则上凭当时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相关《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及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生儿未入户证明材料,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由区妇幼保健院申领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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