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指引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取得收入,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的,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可在不高于该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一般为30%),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所发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许多业务地税与国税是交叉的,以下列示的是比较全的涉税方面的会计处理,可根据你实际情况进行借签。
一、 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为本企业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以及以开采、生产、经营资源税应税产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
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产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一)取得(或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二)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三)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四)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私营独资和合伙企业还有个体户交税的方法都是一样的,也就是税率是一样的,应纳税所得额在15000元以下的是5%,15000-30000元的税率为10%,30000-60000元的税率为20%,60000-100000元的税率为30%,100000元以上的税率为35%。那么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 呢?是用您企业全年的总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42000元,再减去您聘用人员的工资,相关成本、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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