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
2.外地户籍人员,不能以个人身份在厦门办理参保。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若有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可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保。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厦门市的外地户籍人员在厦门办理正常退休的条件:
一、年龄:女年满55周岁;
二、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厦门市的缴费年限为1999年7月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且须满10年);
三、符合待遇领取地在厦门的条件:户籍所在地没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且厦门市为其最后一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参保地。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而第六十九条是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两者是对于不同性质合伙企业的规定,从理论上不可能相互产生隶属关系;
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合伙企业法》的第二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合伙企业法》的第三章,且该法第三章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而在第三章中第六十九条已经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有了明确规定,因此就不再适用第二章的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了。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地六十九条的约束。
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有多有少在现实当中应属常态,虽然在法律上各合伙人的地位是相同的,但在现实中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当中的地位及影响还是相差很大的,但无论出自多少都对企业的发展履行了自己的应尽的义务,其目的自然是获得利润。有限合伙人承担的在其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对于在一段时间内不予分配利润可能容易理解,因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是存在一定差别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只对企业投资、分享利益、承担有限风险。而企业是个长期的经营实体,其投资回报期限可能很长,企业设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可能没有利润可供分配,加之有限合伙人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当企业有利润可供分配时,理应适当照顾普通合伙人。但出资份额较少的合伙人即使份额少,将来一旦企业产生债务的话,同样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如果真的企业内出现上述约定而使其在相当一段时间有利润而不能分得的话,这部分合伙人的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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