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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就是父母没有尽到抚养,那子女需要赡养父母吗?

ask****502 广西-桂林 子女抚养咨询 2020.04.06 04:49:48 483人阅读

您好,律师。 就是父母没有尽到抚养, 那子女需要赡养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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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

2020-04-07 17:26: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推荐阅读: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律法规:赡养费的给付标准  律图网  我和我老伴有两个子女。因当时生活困难,便将他们送亲友代养,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现在我们年老体弱,无人照顾。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但他们说我们没有抚养他们,所以没有赡养义务。请问我们能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吗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前者并非后者的前置前提条件,即使您没有对您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您的子女也应对您二老尽赡养义务。  延伸阅读: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法律意见】母离婚后,其中一方没有尽到任何的抚养义务,孩子长大后对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与另一方承担相同的赡养责任,不能区别对待。【法律依据】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您好!你咨询的年幼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赡养吗?律师告诉你父母在年轻时因各种原因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致使孩子在童年度过了艰难时光。孩子长大成人后,往往会对父母产生说不出的痛恨,尤其是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到年老时,有的甚至会选择拒绝赡养。那么,子女是否还有义务去赡养当初有过错的父母呢?今天(2月14日),慈溪法院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范女士(化名)今年60岁,本该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可她却成了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难道是遭受了中年丧偶的不幸?还是历经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苦痛?事实上,范女士离过两次婚,生育的两个女儿皆已成家立业,但她俩都断然拒绝赡养母亲。
据了解,范女士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与第一任丈夫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名芳美(化名)。7年后,两人的婚姻走到尽头。之后,范女士改嫁第二任丈夫,婚后生育了女儿丽英(化名)。然而,这段婚姻结束得更快,两人婚后第二年便分开。至此,范女士一直一个人生活。
随着年纪渐长,范女士的身体每况愈下。2016年这一年里,她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肝囊肿等疾病先后在慈溪、宁波、杭州等地医院住院治疗,光医疗费就花去2万多元。
眼看着身边的积蓄要被花光了,后续看病买药又会是一笔不定的花销,范女士直替自己的后半生着急。由于两个女儿都拒绝为她养老,范女士无奈于2016年底告到法院,提出要两个女儿今后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并均摊当年花费的2万余元及往后新产生的医疗费、去世后的丧葬费等。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两个女儿都选择对体弱的母亲不管不顾?慈溪法院对此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两个女儿都大吐苦水。
大女儿芳美说,父母离婚时她还小,之后母亲便再未对自己履行过抚养义务。“母亲曾在我家住过,后因性格不合而无法共同生活。我还曾为她支付过五六千元的医疗费。”芳美认为,她已经对母亲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况且母亲现在每月养老金有将近2000元,足以维持她正常生活开支,应该无需子女来另外拿出赡养费。至于母亲今后的医疗费及去世后的丧葬费用,芳美的想法是等费用真正产生后再另行处理。
小女儿丽英似乎对母亲的不满更多一些。她说,母亲在她出生几个月时离家,此后虽仍住在同个村子,却从未来探望过自己,更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是父亲和亲戚将她拉扯大。丽英觉得,既然母亲当初狠心抛下自己,且完全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现在就丧失了要求赡养的权利,况且母亲有地方住还享受养老保险和农村医保,所以拒绝承担母亲2016年度的医疗费。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范女士现已年满60周岁,身患多种疾病、健康状况不佳,多次住院治疗,且今后仍需继续接受治疗,丧失了劳动能力。范女士作为两被告的亲生母亲,尽管在两人的成长过程中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但鉴于范女士的状况,两被告作为其亲生子女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两被告辩称,她们年幼时范女士未履行抚养义务,所以现在她们也无需履行赡养义务。但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发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为条件。另外,经法院查明,范女士现在的收入为每月可享受的养老金待遇1700余元。但因其身患多种疾病,需经常就医治疗,她的生活开支明显高于一般老人。
最终,依照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综合原告范女士的健康状况、我市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范女士现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等因素考虑,法院酌定两被告芳美、丽英每人每月支付范女士生活费250元,并平均分担今后发生的医疗费以及范女士去世后的丧葬费。至于范女士要求两人承担2016年医疗费等问题,鉴于该费用范女士已用其个人积蓄支付,法院未予支持。
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为条件。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而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应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何况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让老人们愉悦度过晚年,这是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更是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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