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合法婚姻的前提是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且我国法律不承认同居关系。因此,同居三年,仍然属于同居,不能成为法定夫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八条 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依法判决,一般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同时兼顾照顾妇女儿童利益,便利生活、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婚前、婚内财产作出约定,确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在离婚时,应遵循双方的约定。
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外)、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进行分割。但因身体收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补助金等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不参与分割。
如果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事实婚姻始终存在我们的生活中,只要是在这个世界上生活,就难免与货币流通等财产问题扯上关系。合法夫妻关系里把这种存在于家庭并能够共同处理的财产称之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事实婚姻里,群众眼里的准夫妻日常所用的财产要怎么划分它的性质。
在这里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依然要根据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承认与否来定,所以根据婚姻法的更改时间分为两个时间点,1994年2月1日以前和1994年2月1日以后。
具体说来,1994年2月1日前我国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还是承认的,既然承认,对于财产的性质就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来看,也就是说在这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相关婚姻法已经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维持两人基本生活的费用只能算各自所有,不能用处理婚姻财产关系的法律对其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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