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即我们俗称的“合伙人散伙”或“合伙人分家”,这是在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合伙企业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终止合伙企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流程是,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应当确定清算人,清算人清算期间应当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财务报表,处理清算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怎么确定的问题,我的回答是:有限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经营范围是根据你们可能的经营需要然后结合工商局的注册指南选择的,有些需要经前置审批程序,不是想写多广就多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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