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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协议对方是别人带签的,带签的有

ask****246 江苏-常州 调解谈判咨询 2020.04.01 08:33:41 378人阅读

法院调解的协议对方是别人带签的,带签的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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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什情况签字后是否有委托手续都需要审查

2020-04-01 13:2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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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579411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常州 咨询解答:134731条

您可详询承办人

2020-04-02 00:1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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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002362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常州 咨询解答:18384条

如果签字的人,有对方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是有效的。

2020-04-01 18:11:57 回复
地区:江苏-常州 咨询解答:10065条

您好,需要看签字的人是否取得了对方的授权的。

2020-04-01 14:39:19 回复

离婚调解协议和离婚调解书都是一方起诉到法院离婚时,由法官居间调解产生的文书。这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无本质性区别。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先让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签订离婚调解协议,然后法院会出具离婚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生效,婚姻关系解除。二者的区别是,离婚调解协议类似一纸合同,是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自愿签署的;离婚调解书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离婚判决书。二者的联系是,离婚调解书是以双方签订的离婚调解协议为原本出具的,内容上基本一致。上述是法院起诉离婚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关系

您好,关于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有以下区别:
  
首先,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其次,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
  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张某与韦某结婚已有14年,生有一个孩子。因韦某有外遇便要求离婚,张某不愿意。今年9月,韦某向要求离婚。经多次调解,韦某回心转意,同意和好不离婚。因此,双方在笔录的调解协议上签名,法官及书记员也签名。现韦某反悔了,说没有送达调解书,原调解无效,他要求判决离婚。请问,还能判决离婚吗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因此,韦某与张某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和好不离婚的协议,并在笔录的调解协议上签名,法官及书记员也签名了,调解和好依法产生法律效力,不必制作调解书送达。如果韦某要求制作调解书,也可以制作送达给他,但韦某不能要求另行判决离婚。如果韦某执意要求离婚,只有等到6个月后才能向离婚。 离婚调解技巧 1、调解环境。 一般情况下,我们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调解通常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采用。在诉前,我们一般会邀请对方或对方律师调解商议离婚事宜。一般我们会约定在加咖啡屋或茶馆进行。这些场所一般环境优雅,具有亲和力的环境,比严肃的律师事务所环境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调解时,切忌单方到对方委托人住所,否则,产生纠纷或误会律师很难说清楚。 2、调解语言。 调解时,尽量给对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律师也要抱着调解的诚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委托人的角度谈观点,讲道理。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议时,尽量要用亲和的语言交流,避免用威严、傲慢、冷淡的口气与对方沟通。同时,在调解中,不要对于双方的是非多过发表意见,而围绕争议分歧和缩小争议努力。 3、调解技巧。 调解时,先找出分歧,筛选争议焦点。找出双方分歧的原因,以及减少差距的方案。观察当事人的表情,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走进调解人的思路。调解步骤要不留痕迹,最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后,再找到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适度公开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共同探讨调解思路与方案。在调解时,要注意营造调解氛围,注意抓住调解时机,把握调解的原则,以及注意个案时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 在调解时,一定要注意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情绪,使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这样,调解才更容易达成。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解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 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合,转移话题等。 (2)宣泄法。 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当事人,有极强倾诉欲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其意见,让其宣泄其内心的愤怒和不满。这一点,对于婚姻律师,把握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自己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在发牢骚,或诉苦,即使言语内容与案件处理无关,甚至有些难听,也不要立即打断,让其宣泄一下,对于案件处理不一定是件坏事。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要表示同情,要给予安慰。当事人宣泄后,心静会归于平静,对于调解成功会有积极作用。 (3)陪伴法。 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恃,情绪激动,但其家人或亲朋可能看待事实清楚。因此,调解时,选择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居委的人、亲朋、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机率。但是,对于明显不辩是非地站在自己家人角度的亲属,对于明显可能引起双方争吵或可能挑起冲突的亲属朋友,应尽量排除调解时在场,以防止矛盾扩大和冲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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