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宗旨在于维护公平和正义,但它是个庞大的逻辑体系,如果断章取义地去理解,恐怕会得出违背法律根本宗旨、精神的结论。从法理的角度上讲,您前夫背着您购置房产的行为发生在你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这处房产,从归属上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有属于您的份额。而他离婚时私自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您是不公平的,并且存在着主观恶性,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确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由此得知,当事人对原判决做出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审;对离婚判决未做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异议的,可以另行提讼。 吴女士,根据您说的情况,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您离婚后发现了前夫离婚时隐匿财产的行为,该财产属于离婚判决中未做出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不可以对离婚判决申请再审,但是您可以在发现该行为之次日起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另行提讼。上述规定,正是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离婚判决案件一般不能申请再审,但如果仅仅就财产问题可以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
你好,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工伤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一般而言,工伤职工只有构成伤残的才会旧伤复发。构成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已经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对之前工伤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旧伤复发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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