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要明确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和条件。按照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要知道维权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提讼。
最后要收集好证据。一旦发现侵权,
首先要做的是尽快保全相关证据。比如:录制虚假广告的电视节目;找到购物发票或合同;找到汇款凭证等。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扣押侵权人的相关财产,以防侵权人人间蒸发。
您好,可以打消费着协会的电话投诉
作为电子商务中重要销售方式之一的电视购物,电视购物的兴起确实迎合了现代人的消费理念,因其依赖于电视媒体,故必然有一些不同于传统营销方式的优势,而一旦这些优势被滥用,滥用的行为如何被识别、怎样被规制则是我们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对于在所有交易中都可能存在的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和重新界定的原因主要是电视购物赋予了这些平时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的影响力和表现方式。本文的研究将采取先一般性界定,然后再放入电视购物这个特定销售模式中考量的方法。而电视购物中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有:抄袭和模仿知名节目的电视购物、电视购物中的相关人虚假陈述、利用电视技术对氛围的渲染等,对于此类行为的识别和治理需考虑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整个对电视购物中不正当行为的识别和规制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关注都应该成为整个规制过程的核心,侧重保护的重点是消费者的知情权、申诉权、财产权、隐私权、后悔权、验货权、获得凭证权。我们现在这个处于不断变迁中的社会的消费和交往方式中的很大一部分是随着媒介的发展而变化的,我们的媒体由单纯的提供信息,开始实现与消费者的沟通,进而实现与消费者的实施互动。市场经济模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和执法价值取向都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还要保护市场的其他参与者以及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的经营者。在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和执法时,无论偏向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最后被伤害的都是整个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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