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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与事实婚姻区别,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关系

廖** 四川-乐山 同居咨询 2020.03.28 09:52:00 370人阅读

你好,我想咨询一件事情,我出生在一个大山里面,我的姐姐跟我一样,我们那里到了17岁父母就会把我们给许配出去,我姐姐跟我姐夫就是这样,我想咨询一下同居事实婚姻区别,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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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同居关系的界定问题,就必然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事实婚姻问题。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属于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一种即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所谓事实婚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事实婚姻和狭义上的事实婚姻两种。从广义上讲,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即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

2020-03-28 09: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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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3)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的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而同居关系则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且受理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关系时,法院则不予受理。此外,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即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而如果属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补办结婚登记。同时,在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问题等方面,也会使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结果。

2020-03-28 09:54: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大家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同居关系”,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
最高人民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末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以其形成的时间为界限以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为基准,区分为“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释(一))又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其区分为“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将原来所称的“非法同居关系”删除“非法”二字,采用“同居关系”的表述。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效力:
首先,事实婚姻只限于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处理应注意如下要点: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就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在处理上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a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烟法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1.同居关系的认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尚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认定为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即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2.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3.同居关系应予解除。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4.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准用婚姻法有关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借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于女的规定。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可见,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的区别在于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时间。若是1994年2月1日前便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便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只要不领取结婚证就是同居关系。
那么同居和事实婚姻在法律层面有哪些差别呢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而事实婚姻受婚姻法保护。具体体现为:
1.配偶权上的差别:事实婚姻的配偶相互有忠诚的义务,法律要求不能出轨和背叛,而同居关系则没有这种要求。
2.财产关系上的差别:事实婚姻的配偶之间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二人所得归二人共有,但是同居关系一般则是个人所得归个人。
3.解除关系上的差别:事实婚姻的解除,必须经法定程序,要到打离婚诉讼但是同居关系的解除完全自由,随时随地可以任意解除,毫无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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