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类型。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解答如下, 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一审判决的不同情形,现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类型分述如下:
1、维持行政行为判决,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2、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并可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条件是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
3、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适用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情形。
4、判决变更,适用于显失公正情形。
5、判决有效或合法,适用于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情形。
6、判决违法,适用于可以所有可撤销的行为,或不具有撤销内容、或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情形。
7、判决无效,适用于未成立或重大违法情形。
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有以下几种:
A、撤销之诉;
B、确认之诉;
C、变更之诉;
D、给付之诉。
撤销诉讼可以再分为原行政行为撤销之诉和行政复议行为撤销之诉;行政给付之诉可以分为课予义务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其中课予义务之诉又包括纯粹行政不作为之诉和行政拒绝作为之诉两种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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