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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中基协对实际控制人填报指南的说明,实际控制人在符合“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条件下,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
(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意事项:
1、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仍应遵循“穿透原则”,即“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2、 在填报栏目方面,对于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股东的填报信息与以往相比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
3、同时,中基协重申了对“共同实际控制”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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