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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否属欺骗,我想退房,开发商要求我赔违约金,怎样处理呢?

131****4600 广东-广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15.08.30 11:53:56 3678人阅读

购房签合同时把所有资料都给律师和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但是签合同后因为限购政策房子不能过户。这样是否属欺骗?我想退房,开发商要求我赔违约金。怎样处理呢?特急!待回答。谢谢!我明确讲了我的情况同时也把所有资料交发展商销售和律师,但是签购房合同给了首付之后律师才跟我说我是属于限购房子不能过户,又不能退房。退房赔违约金。这样属于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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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这情况是近期发生的,广州近期限购政策没啥变化,签约之前应确认自己是否有资格,主要问题应该出在你自己,如果开发商和律师有啥承诺,你得有相应的证据。首先选择沟通吧,不行再根据合同看怎么处理。

2015-08-31 20:00:48 回复

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在1-1‰之间约定违约金按房价款的总额计算消费者没有损失不能成为开发商免责理由。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都要依约支付,除非开发商存在免责事由,如地震、战争等这些由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如何计算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就应当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买受人所购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达到一定期限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等。通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约定,这时则应按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先找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讼。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 (二)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 (三)首付、月供利息都可获赔。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要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是开发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 开发商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 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已居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一、没签商品房购买合同算谁违约商品房认购合同的关键是定金的问题,而定金的问题主要出在如果违约了定金如何处理。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按照认购合同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最终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时交的预约款抵作房价。如果认购合同中明确了你交给开发商的钱是定金,并且规了定金罚则。这个时候就适用定金罚则处理好了,没什么好说的。这个时候的关键就是判断双方是否违约,是谁违约了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认购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并没有对房屋的价格、面积、朝向等具体状况做出约定,而把这些作为进一步磋商的前提。但在约定的时期内购房者又没有就商品房价格、面积和朝向等具体条件与开发商达或一致,从而未能签订购房合同。此时双方都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因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积极的磋商,至于购房合同没有达成,是因为双方未能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那不是认购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第二,与前一种情况正好相反,如果认购合同已经对将来要签订的购旁合同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而购房者不同意依认购合同的条件去签汀购房合同,则购房人应承担认购合同的违约责任,开发商有权拒绝向购芳者返还定金。 第三,如果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提出了与认购合同约定不同的条件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合同没有签订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以上三种情况说的是双方都就购房合同的达成进行了磋商谈判的情形,如果开发商或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没有进行谈判或是虽然进行了名义上的谈判却只是恶意磋商,致使购房合同没有达成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谈判义务或者恶意履行谈判义务的一方就要适用定金罚则了。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属违约房产销售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这项约定条款是否合理,其附带注解是否明确,这一点购房人一般很容易忽略或不知其到底是何种含义。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应该说是正确的。但实际在房产交易中,现在有一些开发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卖方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松,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售房方不能把开发商因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失误,修改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动产中的房地产所具有的高价值性,要求合同双方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进行交易。而现实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使得公众在遇到购房问题时陷入被动的境地,比如不签订购房合同或者是约定交房时间时对不可抗力进行约定而免除将来自己的违约责任,而这些不利于对购房者的保护,可购房者也不易发现。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购房者最好请专业律师陪同购房,也可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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