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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伤认定书上缺少受伤部位的认定,申请补充认定成功后,劳动局给的补充认定通知书上未载明如不服可以在60日内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上诉,但是工伤认定书中已载明。工伤等级鉴定书中也已将补充认定的受伤部位例入其中,单位在补充认定通知书签收后的1年以上,工伤等级鉴定书签收6个月以上以补充认定通知书上未载明如不服可以在60日内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上诉,对补充认定通知书中认定的工伤部位提起行政复议合法么?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补充认定通知书。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复议决定,现在准备上诉,请问应该从哪里入手?
撤销的理由是什么
您好,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的话,首先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明白以下几点: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2、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此外需要注意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维持决定只能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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