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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想创业,个人利用合伙企业税务筹划应该如何分立?

任* 青海-海南州 合伙联营咨询 2020.03.09 14:17:52 404人阅读

我公司一同事跟我的关系挺好的,很多时候都愿意分我分享他的想法,他跟我说,想要创业了,想要自己努力拼搏奋斗,我想问一下,个人利用合伙企业税务筹划应该如何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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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1月1日以来,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个人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税率为35%。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适用的税率就越高、纳税人的平均税负就越高。通过合法方式降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有效实现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筹划目标。如果在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多项相对独立性的经营业务时、可以采用分立个人资企业的方式创办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就可以降低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并降低整体的税收负担。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人拥有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时候,经营所得需要进行合并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是无法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的。分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为不同的个人所有,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是同样按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获得的所得越多,所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通过增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可以将合伙企业的所得分散,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减轻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需要强调的是,增加的合伙人须是真实的合伙人,也就是说,合伙人必须真正出资了(包括用其他方式出资,如知识产权或者实物),而不能单纯为了减轻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增加许多假的合伙人(合伙人并不存在,只是企业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虚报合伙人,或者将某人作为合伙人,但实际上与其约定,他们只是名义合伙人并不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雇佣假合伙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可能被认定为避税,甚至被认定为偷税。

2020-03-09 14:18:52 回复

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再乘适应税率“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gt;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再乘适应税率“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3、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适用税率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关于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财税[2006]44号明确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gt;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纳税额确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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