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共负盈亏的约定与一方自愿退出时其他当事人退还其出资及相应利息的约定相互矛盾,应视为约定不明。如果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实际共负盈亏的,则应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协商明确其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关系处理。
筹建期间发生支出需要至少明确划分三大类:一类:计入资产成本(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税费),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资本化的利息。二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计入期间费用(主要是管理费用),这就是以前统称的“开办费用”。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及:“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鉴于非上市公司筹建期间没有收入,一般是向税局做零申报,所以工厂可以兼顾企业会计准则,产生两种不同做法:一是将开办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项下的二级科目,如研发费用(比照科技局及国税局核算要求,下设四级科目)、职工薪酬、办公费用(可以包括文具书报、影印、水费、电费、邮电通讯费、快递费等明细科目)、劳保费、环保费、招募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际费、税费(下设科目)、咨询服务费(下设科目,如审计费、中介费)、折旧费(筹建期间一般不用)、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二是将这些科目当中估计需要用到的那些,先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下设对应科目来归集,待筹建结束一次转入管理费用项下。三类:存出、存入押金定金,需要计入往来科目,作为未了事项追踪。
合伙企业的资金控制最好在源头上进行责权分离,即一方负责经营,另一方负责财务,两权分离,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资金的管理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建立健全的会计政策,资金的进入流出都要做到有迹可循、有据可查。所有的资金流出必须有相关支付凭证、发票和合同,所有的资金流入都要有与之对应的销售收入明细。定期出具反映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这个报表不一定对外,但是合伙双方一定要真实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且双方都要对财务报表认可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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