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省××县××经贸公司
地址:××省××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县××有限公司
地址:××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C 职务:经理
案由:货物买卖纠纷
请求事项:
1.终止合同。
2.赔偿因被申请人所交货物的低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详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质检报告。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县××经贸公司
①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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