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一方要求退出是可以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退伙流程:
1、与合伙人协商,表明退出的原因;
2、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3、有工商登记股权的,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我国现行法律,个人创业的法律途径主要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合伙企业。
——注册底线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基本要求: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 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3、私营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隐名合伙人是指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以他人名义记载为公司股东,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其相对应的是名义股东,即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利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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