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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决定不起诉了,那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异同有什么?

杨** 山东-烟台 刑事诉讼咨询 2020.02.25 10:36:48 456人阅读

我将钱借给了我的朋友,但是现在已经过了还钱的日子了,我朋友还是没有给我还钱,所以我现在决定要不要起诉他,毕竟这是我的辛苦钱的,后来我还是决定不起诉,他是我的朋友,以后相处会尴尬的。我知道起诉也有分几种的,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异同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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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书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酌定不决定书
××区人民检察院
不决定书
×检刑不诉(××××)×号
被不人刘某,男,48岁,×年×月×日生,××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厂工人,住×市×区×街×号,身份证号码……。2000年×月×日,因涉嫌盗窃,被××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孙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人刘××涉嫌盗窃一案,于某年某月某日,由某某公安局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7月5日下午,刘某在某施工现场工作时,发现在工地右侧一个不被人注意的角落里有一些建筑材料,遂起
歹意。当晚12时许,乘着看守工地的人看电视之际,刘某带着儿子刘某胜翻入工地,来到白天发现的建筑材料的堆放地。二人先合伙将10根10公分乘6公分的方木运至工地的围墙边,随后由刘某翻坐在墙头上,刘某胜在地面将10根方木依次递给刘某,刘某再将方木扔至围墙外。随后,刘某胜从工地翻出,2人将方木抬放在事先停放在围墙边的平板车上。正当准备逃走之际,被巡逻的警察发现。所盗方木价值人民币560元。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人刘××的盗窃建筑材料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
被不人王××如果不服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
×××人民检察院
年×月(院印)
备注:1本文书已被不认为单位制作。
2本文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发送被不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
二、酌定不特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三、酌定不不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决定。酌定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酌定不,又称相对不或裁量不。是检察官根据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比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决定。

对于对二审判决有异议那要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因此,如果你认为你的情况符合上述哪一条,可申请再审,否则应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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