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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连续指什么

更新时间: 2021-06-22 1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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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连续而无间断。一般而言,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这就是说,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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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应自行承担责任。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线,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连续,应当以下列原则认定:
    (1)各次背书应该都是形式上有效的背书,实质上的无效,如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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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背书的记载顺序应该有连续性。

    一、对持票人的效力
    (1)背书连续产生证明力,即证明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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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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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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