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到工商代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顾问、投资顾问、财税代理、资产托管、商务资讯、商标注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到工商代理、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顾问、投资顾问、财税代理、资产托管、商务资讯、商标注册 教育资讯、翻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等多个领域。
......经营范围里面有这项吗?L
广义的投资公司,是指汇集众多资金并依据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组合的一种企业组织。既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投资银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等金融机构,也包括涉足产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各类企业。其业务范围包括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参加企业的创建和经营活动、提供中长期贷款、经营本国及外国政府债券、基金管理等,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自己的债券、股票或基金单位,从其他银行取得贷款,接受委托存款等。
狭义的投资公司,则专指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主体,这是依法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经由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定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该公司的资产。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广阔,主要包括以下:
1、建设项目投资、商业贸易投资、教育基础设施及其咨询服务;
2、实业投资、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助贷咨询服务,委托理财、企业、个人贷款服务、个人投资理财服务、房产抵押贷款咨询服务、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及短期垫资咨询服务,汽车租赁。(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3、城市建设、商业、教育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信用担保及相关担保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均不含中介服务)建材销售、劳务技术咨询代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4、企业管理咨询、形象策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民意调查、提供劳务服务、新产品代理、技术开发、转让(均不含中介服务)。
5、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创业投资、企业及个人投资;家庭理财;(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6、项目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7、工程项目投资;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房地产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8、商业、贸易、城建投资;投资信息咨询;金融信息咨询;委托投资业务。(法律法规规定应专项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5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